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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許可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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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消防領域“放管服”工作,落實消防執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釋放市場活力,方便群眾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現公告如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span>
行政許可范圍
(一)公眾聚集場所:面對公眾開放,具有商業經營性質的室內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等。(詳見附件)
(二)公共娛樂場所: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閑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等。(詳見附件)
(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游藝廳、網吧等。(詳見附件)
(四)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關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執法改革優化公眾聚集場所行政審批辦理的通知》(2021年6月17日)“對面積小于300平米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要求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場所主動要求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辦理?!?/span>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span>
辦理方式
請符合要求的單位立即到銀川市市民大廳消防窗口進行申報辦理。
地址:銀川市市民大廳5樓B廳24號消防窗口
咨詢電話:0951—5555031

銀川市西夏區消防救援大隊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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