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3010093749A/2023-00156 | 文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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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所屬分類 | 政策法規 | 效力狀態 | 有效 |
責任部門 | 來源:寧夏廣電新聞中心微信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近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規發〔2023〕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部署,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精準高效、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制度,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四條??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做到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第五條??公開招聘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公開招聘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和崗位數額內,根據招聘崗位資格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七條??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協調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屬地域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組織實施、審核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開招聘工作。
第八條??公開招聘經費一般由招聘單位承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集中組織的公開招聘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保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招聘范圍及程序
第九條??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進行,凡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條??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夠履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責;
(四)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學歷、年齡、專業(技能)及身體條件;
(五)法律法規及招聘崗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及自治區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第十一條??公開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計劃);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及資格審核;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考察;
(六)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二條??公開招聘應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研究處理招聘工作重大事項和具體事宜。
第三章 公告發布、條件設置及資格審核
第十三條??招聘公告應當通過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事業單位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可在公共招聘網、融媒體客戶端、微信等平臺或新媒體發布。
第十四條??招聘公告發布日期距報名開始日期一般不少于7日,報名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五條??招聘單位應當科學合理設置招聘范圍、年齡、學歷、學位、專業等資格條件,不得設置指向性、歧視性條件。
第十六條??招聘崗位專業條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名稱參考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學科專業目錄,準確規范表述。
第十七條 ?招聘公告一經發布,不得擅自更改。報名期間,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招聘崗位確需更改資格條件的,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重新備案后發布補充公告。
第十八條??公開招聘組織實施部門或單位應當對報名應聘者進行資格初審,審核結果及時通知應聘者。
第十九條??公開招聘考試須形成有效競爭,通過資格審核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一般不低于3:1,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相應核減招聘人數或取消招聘崗位。
對特殊行業、緊缺專業、學歷層次要求高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以及縣鄉基層崗位,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招聘方案備案部門審核同意,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按實際報考人數開考。
第二十條??應聘人員提交的報名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資格審核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
第二十一條??面試前招聘單位的區直主管部門或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須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復審,復審合格人員取得面試資格。
第二十二條??資格復審階段,因不符合資格條件或自愿放棄出現的空缺名額,可從報考同一崗位且筆試成績(含加分)達到最低分數控制線的應聘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統一性與多樣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科學確定考試內容和方式??荚噾攧澏ㄗ畹头謹悼刂凭€。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統一公開招聘考試采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進行,筆試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實施,面試分別由區直主管部門和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自主公開招聘結合實際應采取筆試加面試、專業能力考核等方式進行。公開招聘組織實施單位可根據崗位需求,采取靈活多樣、精準有效的考試方式。
第二十六條??筆試突出精準、有效、高質量測評,根據行業和招聘崗位特點,主要測試崗位所需的綜合素質、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二十七條??面試人員在達到筆試成績最低分數控制線的人員中,按照面試人數與崗位招聘人數3: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達不到3:1比例的崗位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招聘方案備案部門審核同意,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第二十八條??擬參加面試人員由招聘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在其門戶網站或當地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面試試題命制應與崗位職責相一致、與專業特點相關聯,確保測評的針對性和科學性。主要測試與崗位有關的綜合素質、專業能力和技能、技術水平,可采取專業能力筆試、說課試講、技能測試、才藝展示、實際操作等測評方式。
第三十條??面試應明確時間、地點、形式及各種測評方式在面試中所占的分值比例等內容,招聘組織實施單位至少提前5日通過門戶網站或當地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面試公告。
第三十一條??面試評委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招聘組織實施單位從事業單位面試評委庫中隨機抽取,評委庫中無合適評委時可邀請有關專家擔任。
第三十二條??面試評委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設主評委1名。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評委一般不超過評委數量的30%。
第三十三條??面試成績應當場公布,并由面試組織實施單位于當天通過門戶網站或當地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面試評委、工作人員及考生在面試期間全程封閉管理,面試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五條??試題應委托專業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的單位(組織)或抽調相關領域的專家,在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下全封閉命制。同一題本命題人員一般不少于2人。
第三十六條 試題命制、印刷、密封、運輸、交接、保管、啟封等環節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考試保密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自主公開招聘
第三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醫院、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和縣域醫共體、各級新聞媒體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自主公開招聘。
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對博士研究生、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世界技能大賽、全國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等高技能人才,可實行自主公開招聘。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程序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市、縣(區)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方案報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方案按程序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筆試、面試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或在主管部門統一領導下由事業單位組織實施;市、縣(區)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筆試、面試由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負責,可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或在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領導下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自主公開招聘應當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基本情況;
(二)招聘工作組織領導;
(三)招聘對象與范圍;
(四)招聘崗位及人數;
(五)招聘人員資格條件;
(六)報名方法、時間、地點及所需材料;
(七)考試考核方式、時間、地點、內容,筆試、面試人數與招聘崗位比例及考試總成績計算方法;
(八)招聘信息公布方式;
(九)招聘工作紀律及要求;
(十)咨詢及舉報電話;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博士研究生、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世界技能大賽、全國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等高技能人才,可采取專業能力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四十二條??碩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人員應當采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招聘。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或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到區外專業對口高校、科研院所“上門招聘”,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提前發布招聘公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筆試、面試、試講、專業測試、技能測評等形式,確定擬聘人員。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四十四條??體檢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或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第四十五條??體檢對象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招聘人數和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或考核結果等額確定。
第四十六條 ?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公立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招聘單位或應聘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經體檢組織實施部門同意,可以申請復檢一次,復檢應安排在不低于原體檢醫療機構級別的其他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四十八條 公開招聘組織實施部門或單位根據考試、體檢結果等額確定考察人選。區直事業單位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考察;市、縣(區)事業單位根據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要求,由主管部門或招聘單位組織實施考察。
第四十九條 考察應當組建考察組。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審核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與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廣泛了解考察人選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工作學習表現、個人誠信等情況,并對應聘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七章 公示及聘用
第五十條 根據考試、體檢、考察結果,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五十一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崗位名稱、監督電話及擬聘用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學位、畢業院校、所學專業、考試成績等信息。
第五十二條 擬聘用人員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區直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招聘手續,市、縣(區)報所在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招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招聘單位應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聘用合同可按規定約定最低服務期限,并明確違約責任和相關要求。
第五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時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在體檢、考察、公示階段因應聘者自愿放棄或因體檢、考察不合格出現的空缺崗位,以及因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或不符合聘用條件出現的空缺崗位,可從報考同一崗位且筆試、面試成績均達到最低分數控制線的應聘者中,根據考試總成績按規定依次遞補。
第八章??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公開招聘主管部門職責,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確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公開招聘工作政策規定,嚴肅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落實回避規定,確保招聘工作嚴密、規范、安全、有序進行。
第五十八條??招聘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各地各單位招聘工作進行評估檢查,對組織不力、問題突出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取消自主招聘權限。
第六十條 應聘人員不得報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要求回避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公開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六十一條 ?公開招聘組織實施單位應建立信息資料存檔制度,公開招聘工作相關紙質原始材料及視頻等電子材料至少保存3年。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出臺新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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